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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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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如下: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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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9-04-0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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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有外遇,另一方可以得到赔偿么?
【离婚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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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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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12-0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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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及抚养费纠纷
【离婚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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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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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12-0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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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财产后,原租赁合同是否…
【房产纠纷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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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
2007年我与王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今年8月,王某因不能偿还他人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此房屋亦属于执行标的。
请问,我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未到期,我还能否依此合同继续在此居住?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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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11-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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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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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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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11-0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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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 嘱
【继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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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郑国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郑国柱律师、聂丹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北京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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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1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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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个经典哲理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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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只火鸡和一头牛闲聊,火鸡说:我希望能飞到树顶,可我没有勇气。牛说:为什么不吃一点我的牛粪呢,他们很有营养。火鸡吃了一点牛粪,发现它确实给了它足够的力量飞到第一根树枝,第二天,火鸡又吃了更多的牛粪,飞到第二根树枝,两个星期后,火鸡骄傲的飞到了树顶,但不久,一个农夫看到了它,迅速的把它从树上射了下来。
生存之道1:牛屎运让你达到顶峰,但不能让你留在那里。
2、乌鸦站在树上,整天无所事事,兔子看见乌鸦,就问:我能像你一样,整天什么事都不用干吗?乌鸦说:当然,有什么不可以呢?于是,兔子在树下的空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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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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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一定要履行,否则必受惩罚
【开心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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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友
在古代英国亚瑟王时期,有位大法官(想来这位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男人,自然就有男人的七情六欲)。他竟然产生了一个非常有悖君臣之道的爱好,他非常仰慕王后美丽迷人的胸脯,(能让一个大法官都着迷的大乳房,估计比起电影《黄金甲》中那些豪乳,如果不超过的话可能也绝对不会逊色)。但他知道接近王后的代价是死亡,他把自己的秘密告诉了亚瑟王的御医。御医答应帮他实现他的愿望,作为代价,大法官答应付给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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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0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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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一定要履行,否则必受惩罚
【开心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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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英国亚瑟王时期,有位大法官(想来这位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男人,自然就有男人的七情六欲)。他竟然产生了一个非常有悖君臣之道的爱好,他非常仰慕王后美丽迷人的胸脯,(能让一个大法官都着迷的大乳房,估计比起电影《黄金甲》中那些豪乳,如果不超过的话可能也绝对不会逊色)。但他知道接近王后的代价是死亡,他把自己的秘密告诉了亚瑟王的御医。御医答应帮他实现他的愿望,作为代价,大法官答应付给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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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0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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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旧对比?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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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旧对比?
一、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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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0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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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旧对比?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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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旧对比?
一、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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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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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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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法》、《民法》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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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9-0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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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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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989元/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5330 元/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559 元/人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828 元/人
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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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8-1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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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做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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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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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8-1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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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代理过的部分案件回顾
【律师个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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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一、北京北海**有限公司和北京青***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十余万元;
二、北京浩瀚**公司知识产权案件的维权,通过非诉途径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维权目的;
三、北京华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电力设备安装欠款纠纷一案通过律师谈判得以顺利解决
四、为喀麦隆籍约翰(化名)成功辩护,使其得以无罪释放。
五、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最终法院以防卫过当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六、为曹某某女士向单位追讨拖欠的六年社保,多次发函和单位积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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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8-12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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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违约金条款是适用旧法…
【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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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违约金条款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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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二手房律师
发表于 2008-08-0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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